网约车送修19天后才定损,谁来为停运损失“买单”?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送修后19天才核定车辆损失。

期间的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0日,陈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时,与直行李某化名)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陈某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因春节放假维修店未上班,某的网约车2月6日被送至某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公司2月8日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部分配件期间,李某得知情况也未与某保险公司维修公司陈某协商解决方案保险公司维修公司多次沟通检测直至2月24日某保险公司确定定损清单,维修公司于次日向厂家提交配件订购单。3月2日配件到店,车辆于次日维修完工。事后,某保险公司支付了网约车的维修费和拖车费但由于停运损失赔偿问题,李某与陈某、某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李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从送修之日至核定损失,花费19天,明显时间过长,某保险公司存在较大过错,应按照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肇事司机,怠于履行沟通告知提醒义务李某在明知某保险公司同意车辆更换配件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成车辆维修,对扩大损失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由某保险公司、陈某、李某对定损扩大部分(19天)的停运损失各承担60%、20%、20%的责任。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陈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合计4480元



法官说法




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涉及停运损失赔偿问题。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风险承担者,应当能够预见营运车辆停驶的停运损失,在其能力范围内及时履行定损义务,以免被保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若保险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导致营运车辆长时间放置,造成被保险人不必要的损失,具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保险公司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拒绝赔付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