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送修后19天才核定车辆损失。
期间的停运损失谁来“买单”?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1月30日,陈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时,与直行的李某(化名)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的责任。陈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春节放假维修店未上班,李某的网约车2月6日被送至某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某维修公司于2月8日通知某保险公司定损,但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部分配件。期间,李某得知情况后也未与某保险公司、某维修公司、陈某协商解决方案,后经某保险公司与某维修公司多次沟通检测,直至2月24日某保险公司才确定定损清单,某维修公司于次日向厂家提交配件订购单。3月2日配件到店后,车辆于次日维修完工。事后,某保险公司支付了网约车的维修费和拖车费。但由于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李某与陈某、某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李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从送修之日至核定损失,花费19天,明显时间过长,某保险公司存在较大过错,应按照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肇事司机,怠于履行沟通告知提醒义务;李某在明知某保险公司不同意车辆更换配件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完成车辆维修,对扩大损失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由某保险公司、陈某、李某对定损扩大部分(19天)的停运损失各承担60%、20%、20%的责任。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陈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合计4480元。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