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车祸意外去世 公婆与儿媳争夺抚养权

韶关日报 通讯员 黄苏静 王江明 2021-11-2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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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大部分赔偿款作为其孩子抚养费汇入婆婆叶某与儿媳李某共管账户。后因婆媳矛盾,李某与叶某关系僵化,互不配合领取共管账户的钱,导致双方对簿公堂互为原告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基本案情:

李某与唐某、叶某的儿子阿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阿华因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6月死亡。获得赔偿款后,唐某、叶某与李某经协商将大部分赔付款作为三个孩子的抚养费汇入叶某及李某两人开设的联名账号内,由双方共同保管,每月在该联名账户中支取1000元用于三个孩子的日常伙食费,如有其他开支经双方协商后支取。叶某与李某分别于2018年、2019年在上述联名账户中支取了5000元、3000元作为小孩的费用,2020年两人协商支取款项不成。该联名账户银行卡现由李某持有。  

阿华在世时,李某与唐某、叶某、阿华及三个小孩共同生活;阿华去世后,李某与唐某、叶某及三个小孩曾共同生活,但因唐某、叶某将门锁更换,李某独自一人自2018年9月搬离出去另行租房居住,三个小孩继续留在唐某、叶某家生活。2019年3月李某接走小儿子,此后一直随李某生活,由李某亲自抚养;另外两个孩子则继续与唐某、叶某共同生活至今,由唐某、叶某照顾、支付日常费用。  

因双方矛盾纠纷加深,2021年7月,唐某与叶某以儿媳李某对三个小孩毫不关心,不按协议支取共管账户内小孩的抚养费,影响小孩的学习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直接抚养三个孙子女并按协议分割共管账户下的资金。李某遂即反诉公公唐某与婆婆叶某,因公公婆婆剥夺了其对小孩的监护权及探视权,要求小孩由其自行抚养,共管账户下的钱归其所有。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其小孩的亲生母亲,有抚养、教育三个小孩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小孩跟公公婆婆生活,由公公婆婆照顾,根据传统习俗,孙子女随祖父母生活属人之常情,但并不能因此剥夺亲生母亲的监护、抚养权。李某有能力抚养且愿意抚养小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令由李某抚养三个小孩。另外,叶某与李某联名账户内的赔偿款是基于保障三个小孩的健康成长的目的自愿约定的,双方应该按约定履行,唐某、叶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仅违背双方之间的约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前提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孩子。本案中阿华虽已去世,但三个孩子的母亲李某工作及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李某的父母也愿意帮助其抚养三个小孩,可见李某仍有能力抚养三个小孩。同时,虽然2018年9月至今其中两个孩子一直随祖父母唐某、叶某生活,但是自孩子出生后,李某长期跟三个孩子共同生活至2018年9月,与孩子早已建立亲密联系,现阿华去世后,李某主动要求抚养自己亲生的三个小孩,合情合法。故在三个孩子的母亲李某有能力抚养且愿意抚养小孩的前提下,唐某、叶某要求法院判令三个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希望唐某、叶某、李某冷静充分考虑三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多进行积极沟通,理智处理好小孩与母亲、祖父母之间的关系。无论小孩跟哪方生活,小孩与亲生母亲、祖父母的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在阿华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唐某、叶某、李某三人更应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共同为小孩营造健康、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 责任编辑: 蓝洁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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