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存放、销售稀土矿案件,新丰县一男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新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经营稀土矿许可证法人的情况下将湿稀土矿存储在新丰县回龙镇一瓦房。2019年2月28日,陈某通过中间人邓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瓦房的稀土矿销售给黄某(已判决),在交易时黄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及介绍人邓某趁机逃走。
经鉴定,涉案湿稀土矿其稀土氧化物总量[REO(烧后)]的质量分数为87.16%,含有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钇等主要稀土元素,符合离子型稀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的特征要求,是稀土矿产品。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14.42吨稀土矿(湿矿)经结晶水的烧失率和化合水的含量测算后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1986元。经查陈某存放在新丰县回龙镇该瓦房的稀土矿大约有4吨,按市场价格测算价值约为人民币111508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存放、销售稀土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