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骂人视频引发名誉权纠纷

韶关日报 通讯员 钟州琼 吴朝祥 2021-09-0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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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雄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解开心结、重归于好。一起因在微信群中发布骂人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据了解,吴女士和李女士都是镇上的广场舞爱好者,两人相识并在同一个广场舞队,吴女士是舞队的组织者兼负责人,李女士是该舞队的队员。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李女士误认为吴女士利用负责人的身份,私自将舞队的经费及比赛的奖金挪为己用,并打压李女士,不给李女士更多的参与机会。因此,李女士一气之下使用手机录制了两段视频辱骂吴女士,并发到了微信群中,视频被其他网友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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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拍摄的视频对吴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吴女士在看到视频后,多次要求李女士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但双方争持不下,协商未果。为此,吴女士将李女士诉至南雄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案立案受理后,经查明,李女士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视频对吴女士进行辱骂,并将辱骂视频发至公众平台,对吴女士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不及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予以制止,吴女士的名誉权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李女士反复沟通,并多次登门调解,耐心向李女士普法释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告知李女士的言行给原告吴女士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劝导下,李女士终于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愿意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向吴女士赔礼道歉。  

于是,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现场耐心劝解,二人终于解开心结,一致同意由李女士书写一份道歉信,当面向吴女士宣读后,道歉信原件交由吴女士保存。庭上,李女士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向吴女士诚挚道歉,吴女士接受了李女士的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要三思而后行,不可逞一时之快。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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