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执法”并“罚款”

韶关日报 通讯员 徐国维 2021-09-0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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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查处嫖客,以拘留为由要挟被害人缴纳罚款,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浈江法院以被告人谢某、张某犯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责令两名被告人向受害人退赔诈骗所得金额。  

去年6月17日上午,谢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在武江区一公交车站附近,看到在巷内溜达的邱某便上前询问,谢某冒充其是民警,以邱某涉嫌招嫖要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为由,将邱某带上摩托车后行驶至武江北路河堤路段,以拘留为由要挟邱某缴纳罚款,成功骗取邱某3000元。  

同年7月15日上午,谢某找来张某故技重施。谢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来到浈江区某路段,由张某到巷内物色作案对象,谢某在外等候。张某物色到“顾客”李某后,便带着李某前往事先商量好的目的地某花园小区附近,到达目的地后便电话通知谢某。谢某便前往某花园小区外,看到等候的李某后便径直将摩托车停到了其面前。谢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假警官证,表明其是公安民警,称李某涉嫌嫖娼,要罚款5000元,否则要拘留,心虚的李某迫于拘留的压力便同意缴纳“罚款”。事后,发觉情况不对劲的李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两名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实施犯罪,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经查,张某积极参与了犯罪活动全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辩护人关于张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从轻处罚。结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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