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经费或者生活垃圾管理费的;
(二)因监管不力造成影响公众健康和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