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他人盗窃的家禽并出售

韶关日报 通讯员 钟州琼 2021-07-3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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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家禽是盗窃而来仍然收购,并进行转卖获利。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老何(化名)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老何从2019年7月开始,明知董某、黄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向其出售的鸡、鸭等家禽是盗窃而来仍然收购,并进行转卖获利。经统计,老何收购董某等人盗窃而来的家禽的总金额为29131元。经过转卖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何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老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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