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日报 2021-07-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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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第二十五条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分类工作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志愿者、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投放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

(未完待续)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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