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13名工人23万余元

韶关日报 通讯员 钟州琼 2021-07-1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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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认为拖欠薪资报酬只涉及民事责任,但其实我国刑法已明文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不仅要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处罚金。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沈某(化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作为南雄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拖欠吴某某(化名)、刘某某(化名)等13名工人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总计人民币23万余元。南雄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20年5月、11月分别向沈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但沈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在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清了所有拖欠的涉案工人工资,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全部支付清所欠涉案工人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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