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有新变化

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韶关日报 通讯员 黄思敏 2021-06-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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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和省政策部署,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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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社保综合业务窗口办理社保业务。刘焕宇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工作部署,2019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业保险浮动费率的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目前,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维持1%标准,其中用人单位基准费率0.8%,个人费率0.2%。继续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对一定时期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单位缴费比例按0.32%、0.48%、0.8%三档执行。  

据悉,2020年,我市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累计减免、延缓2.2万家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含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15.8亿元。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共向2600家次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位返还8400多万元,惠及23.94万人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作为临时性支持政策,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是,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将对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恢复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 责任编辑: 何立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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