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韶关日报 温菁 黄苏静 2021-04-3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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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间,卢某任职于新丰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此期间,该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为卢某缴纳失业保险。  

卢某先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于其任职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汽车租赁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等为由,诉请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各方所提供证据,依法确认卢某与该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卢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参加失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典型意义: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其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包含失业保险等险种在内的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 刘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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