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芳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持枪伤人跨境赌博暴力讨债

韶关日报 黄健婷 李文杰 2020-01-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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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友芳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友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黄友芳等人在韶关市曲江辖区内实施赌博、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断招纳亲属、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其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为显示江湖地位,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1998年10月,黄友芳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实施枪击、刀砍致被害人重伤,此后,黄友芳等人相继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步从犯罪集团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间,以黄友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枪、持刀实施多起故意伤害、绑架、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到境外赌博,涉赌资金上亿元;通过实施绑架、勒索财物、盗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赌债时,多次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追讨,致部分被害人因无法偿还巨额赌债,害怕遭到报复伤害,被迫离开,至今未返;当违法犯罪行为被追责时,黄友芳指使成员包揽罪行,且在明知组织成员犯有严重罪行的情况下帮助逃避、藏匿。  

法院认为,以黄友芳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运转,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给被害人和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黄友芳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70人旁听了宣判。  

[ 责任编辑: 何立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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