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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法院对“老赖”限制出境奏效

2019-03-15 10:38 韶关日报 徐国维 邓文武

“既然我们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而且我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30万元给江某,现申请法院解除对我的边境控制。”近日,被执行人肖某与申请执行人江某就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浈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此案执行有了进展。而这背后,是一桩“骨头案”。  

2011年6月25日,作为商人的肖某因经营不善,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江某寻求帮助。江某答应借20万元给肖某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照月息2.5%计算并签订借条。同年12月,肖某再次以同等利息向江某借款26万元并约定4个月后归还。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肖某的生意并未有所起色,正常运营受到影响,资金难以回笼,“投资者”江某不仅没收到约定的利息,连本金也拿不回来,这笔投资的收益也成了泡影。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4年2月,江某向浈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肖某返还两次借款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对于先后借款20万元和26万元的两张借条凭据,有被告肖某在借款人栏的签名及手印,这可以证明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肖某在知道原告对其提起诉讼后拒绝应诉,可以确定被告肖某对此借款的认可,故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因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将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依上述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法院依法判决肖某向江某支付两次借款的本金,并以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判决生效后,肖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江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但肖某仍不主动履行并拒绝联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下去,法院只好对这起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执行法官没有停止努力,通过多方查询,法官发现肖某有多次往返香港的出入境记录,并从申请执行人江某那得知被执行人肖某可能移居香港的消息,立即对他采取了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入境。  

由于肖某仍有出境的需求,需要多次往返香港与内地之间,边控措施对其起了很大的影响。

“关于还款数额,法院判决本金是46万元,我希望利息可以减免一点。”近日,肖某主动联系,江某也同意减免部分利息。  

“我现在先支付30万元,剩余的26万元我分两年支付,2020年2月底支付15万,2021年2月底支付11万,直接打入江某账户。”江某对还款计划表示同意后肖某即刻完成了转账。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后,浈江法院依法解除对肖某的出入境限制。

责任编辑: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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