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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法院作出韶关首个“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决定

2019-02-01 11:00 韶关日报 通讯员 毛文芳 郑曼玲

“由于原、被告情绪激动,本院决定给予双方10天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冷静期间请双方注意克制各自的情绪,保持镇静和理智,避免矛盾激化,今天开庭到此结束,休庭。”随着法槌敲响,近日的这起案件成为韶关市首起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离婚纠纷案件。

据了解,因遭受丈夫许某家庭暴力,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刘某诉至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许某的婚姻关系。开庭前,该案主审法官分别在预立案阶段与庭前会议时委托专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在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均无法达成调解意向。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也是唇枪舌战,毫不相让。

近日,该案第二次开庭,许某在法庭上提出曾被刘某殴打,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主审法官遂依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10天,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原、被告在法庭上发生争吵,无法理性表达各自的意见,且在争吵中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于是依法作出了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决定。在冷静期内,武江法院将会委托专职调解员适时跟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帮助其稳定情绪,冷静期过后另行组织双方开庭。情绪约束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而且更有利于法院对案件作出更准确的裁判。

责任编辑: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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